记者昨天从我市交管部门了解到,11月1日起,所有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否则将被处200元罚款。
据介绍,今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本月20日起,所有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我市11月1日前,将基本完成本市籍在用的货车和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工作。
据悉,自11月1日起,各交警大队执勤警力将开展集中检查,凡货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一律处200元罚款。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货车、挂车车身粘贴反光标识可以有效预防追尾事故。
(摘自08年10月28日《南京日报》A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