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驾龄4年自诩为“老司机”了,但就在本月2日发生在双麒路上的一起事故,他由于“超速”,被判了个主责。
“市区道路经常能看到60或者7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牌,这条路根本没这样的标志,难道还有‘超速’这样的说法?”对这样的说法,邓先生“第一次听说”。
其实,不但一些特定道路对于车辆行驶有限速的规定,甚至连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转弯也是有限速的。
疑问:这样的路也有限速?
事故发生在11月2日晚上8点36分。
当时,邓先生驾着车子沿双麒路往双桥门方向行驶,“由于这条路比较窄”,所以邓先生不时地变换着远近光灯,并且保持自己的车速在40~50公里/小时的样子,“就怕突然窜出个人来”。
就是这样,事故还是发生了,在白下区看守所向西北侧300米的样子,“突然看到前方一个人影横穿马路,我连刹十刹”,由于距离太近事发突然,车子还是撞了上去。
报警、送医院、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忙了一夜,邓先生觉得放了心,“撞得不重,只是轻微骨折,按道理,我顶多负个对半责任”。
事故认定书拿到手上时,邓先生傻了眼,自己因为疏忽观察加上超速,被判定负主要责任,对方则只负了个次要责任。
答疑:对半责任上升至主责
“那条路没有标线,只是普通的平板路,并且没有限速标志,何来超速一说?”虽然有保险公司,但是对于自己负了主责,邓先生很不理解。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5条第1款,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刘强介绍,虽然该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但是相关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限定的时速。
按常理,“邓先生疏于观察,横穿马路者也疏于观察,两者对于事故发生的起因以及最终效果负同等责任”,而就是由于邓先生还存在着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邓先生的责任再上升一个档次成为主责,对方承担次责。
延伸:15、30、40……
除了在这种没有标志标线的混合道路上有限速的约定,其他的道路是否还有?回答是肯定的。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同样是在该条例的46条中,机动车在下列比较常见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掉头、转弯、下陡坡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而在上述的5种情况下,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的时速。
举例:
1.限速30公里/小时的道路:玄武区的如双麒路;东箭道等多数的单向单行线;
2.限速50公里/小时的道路:中山陵地区的如龙脖子路、梅花谷路、明陵路等;估衣廊;
3.驾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您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缺口处右转进入非机动车道时,其他的如掉头、转弯、通过铁路道口等。
4.摩托车应当靠右行驶、无超车道一说: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摘自08年11月24日《金陵晚报》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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